前言:當前,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,全國上下眾志成城,同心同德,各行各業(yè)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(zhàn)全力以赴。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,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,專門設立“共克時艱,玉汝于成——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范專欄”,歡迎和鼓勵各行業(yè)仲裁員、專家發(fā)揮專業(yè)所長,積極研究,提前謀劃,為各行各業(yè)抵御疫情法律風險、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。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(wèi)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臺,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貢獻法治的力量。
本平臺為法律專業(yè)人士交流平臺,相關主張不代表貿仲觀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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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新冠肺炎疫情對一般性及國際貿易行業(yè)的影響
短期來看,新冠肺炎疫情已經對中國經濟造成沖擊。宏觀上,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響,消費需求明顯下降,生產、投資短期內趨于停滯。[1]2020年1月31日,世界衛(wèi)生組織(WHO)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(fā)公共衛(wèi)生事件(PHEIC),部分國家(地區(qū))對來自中國的人員、船舶、貨物等采取管制措施。[2]疫情對供給和需求兩端均造成負面影響,國際貿易短期內將受到較大沖擊,其中貨物貿易、服務貿易均出現(xiàn)短期下降趨勢,出口受到的影響大于進口。[3]中微觀層面,受疫情和春節(jié)“黃金周”落空因素疊加,旅游、餐飲、交通運輸、電影等行業(yè)受到較大沖擊,國際勞務輸出、國際航運等服務貿易出現(xiàn)明顯下滑,制造業(yè)、服務業(yè)等領域的民營企業(yè)、中小微企業(yè)面臨更大沖擊。
中長期來看,以往“非典”疫情以及被WHO列入PHEIC的五次疫情對經濟的影響都是短期的。同“非典”時期相比,我國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采取措施時間更快、力度更大,疫情影響時間有望更短。[4]在國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、加大逆周期調節(jié)、堅定不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的宏觀政策背景下,在中美貿易沖突摩擦有所緩和的外部環(huán)境下,新冠肺炎疫情不會改變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的基本面。但應注意的是,由于當前我國特別是湖北省疫情仍然嚴峻,如果疫情進一步惡化,WHO可能依據(jù)《國際衛(wèi)生條例》(2005)的規(guī)定將湖北省等地區(qū)定義為“受染地區(qū)”,并發(fā)布“拒絕未感染人員進入受染地區(qū)”“進行出境檢驗(或)限制來自受染地區(qū)人員出境”等建議,屆時各國(地區(qū))可能會進一步提高貨物或服務準入門檻甚至實施禁入,這將對我國國際貿易造成更大負面影響,需要提前做好應對準備。
(二)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貿易行業(yè)合同履行的影響
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貿易行業(yè)合同履行的影響集中體現(xiàn)在國際買賣合同和租船合同兩個方面。結合歷次疫情引發(fā)糾紛情況和當前業(yè)界關注問題,我們梳理分析疫情可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如下:
1. 對國際買賣合同履行的影響
買賣合同中,賣方承擔向買方交付貨物的特征義務。這一特征義務的履行往往依賴于采購、生產、運輸?shù)纫幌盗行袨?,任何環(huán)節(jié)受到疫情影響而延緩甚至停滯都會導致賣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。因此,疫情對賣方的影響具有多樣性、復雜性,我們大致將其歸為兩類:第一,疫情影響賣方生產銷售,導致賣方遲延交貨甚至不能交貨,例如:(1)由于假期延長、復工推遲、招工困難、原料供應受阻等原因,賣方無法按照原定生產計劃和進度組織生產,導致賣方不能及時產出貨物并交付;(2)為防控疫情,政府征用賣方的生產資料或產品,導致賣方不能交付貨物;[5](3)為防控疫情,政府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生產、運輸?shù)却胧瑢е沦u方遲延甚至不能向買方交付貨物;(4)對于醫(yī)療防護等重要物資,國家對企業(yè)直接下達生產指令或訂貨,對產品實施統(tǒng)一調配,導致賣方不能向買方交付貨物;[6](5)賣方在疫情期間優(yōu)先或者轉向生產、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(yī)療器械,導致無法向買方交付其他種類的貨物。
第二,因買方所在國(地區(qū))管制措施,導致賣方遲延交貨甚至不能交貨,例如:(1)一些國家(地區(qū))對一定期限內??窟^中國大陸地區(qū)的船舶增加檢疫、隔離、健康報告等措施,降低清關效率,導致賣方遲延交貨;(2)一些國家(地區(qū))直接關閉與中國的邊界、口岸,導致貨物交付遲延甚至不能交貨;(3)一些國家對中國籍人士采取入境限制措施,賣方到境外履行安裝設備、提供技術支持等合同義務難度增大;(4)一些國家關停與中國的貨運班列、航班等,影響貨物運輸,導致賣方不能按時交付貨物。此外,如前所述,如果疫情進一步惡化,部分國家(地區(qū))可能采取諸如禁止進口等更為嚴厲的管制措施,這些措施也將導致賣方不能交付貨物。
一般而言,疫情對中國賣方履行合同的影響更大,但從目前行業(yè)反映來看,也可能對中國買方履行合同造成影響。例如:(1)受疫情影響,中國買方員工難以前往接收港接收貨物,或者接收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,[7]中國買方接收貨物的能力和效率下降,導致接收貨物遲延;(2)中國買方擔心國內市場需求受疫情影響而大幅下降,不愿按原合同約定的數(shù)量、時間接收境外賣方的貨物;(3)中國買方受疫情影響出現(xiàn)流動性困難,導致不能及時向賣方支付貨款。有報道稱,中海油集團近日已向多家境外石油公司發(fā)出不可抗力通知,稱受疫情影響暫停履行LNG供應協(xié)議,中國銅冶煉廠廣西南國亦援引不可抗力,拒絕接收銅精礦。
2. 對租船合同履行的影響
疫情對租船合同履行的影響主要體現(xiàn)在以下方面:
第一,定期租船合同通常會約定,如果港口嚴重受疫情影響而變得不安全,船東可以拒絕前往并要求承租人更改航次指令。
第二,承租人如果受疫情影響遲延或者不能提供貨物,租船合同將陷入履行遲延障礙甚至根本無法按原定計劃履行。
第三,船舶受疫情影響出現(xiàn)延誤及額外費用,[8]例如:(1)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疫情,繞航進行處理;(2)因港口管制措施升級,檢疫時間延長;(3)船舶在港期間發(fā)生疫情,船舶被檢疫、隔離和滯留;(4)航次租船合同下,船東需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(NOR)以起算裝卸時間,該特定條件之一是船舶獲得檢疫許可(free pratique),通常情況檢疫許可僅被視為例行手續(xù),故船長可以在尚未獲得檢疫許可的情況下遞交一份有效的NOR,但受疫情影響,檢疫許可可能不再被視為一項例行手續(xù)而具有實質意義,港口增加的檢驗措施導致船東無法及時遞交有效的NOR,從而發(fā)生延誤。
注釋:
1.參見恒大研究院:《疫情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分析與政策建議(新)》,載微信公眾號“澤平宏觀”2020年2月8日文章。
2.有關國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,參見國家移民管理局網站定期更新的公告,https://www.nia.gov.cn/n741440/n741542/index.html。有關國家采取的入港船舶檢疫及管制信息,參見中國國際商會微信公眾號定期更新的公告。
3.參見劉英:《防控疫情穩(wěn)定外貿》,載中國貿易新聞網http://www.chinatradenews.com.cn/content/202002/07/c99231.html,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2月11日。
4.參見恒大研究院:《疫情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分析與政策建議(新)》,載微信公眾號“澤平宏觀”2020年2月8日文章。
5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44條 因搶險、救災等緊急需要,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、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。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,應當返還被征用人。單位、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給予補償。
6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38條 國家根據(jù)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,有關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。
7.截至2020年2月11日,國內外港口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,參見《最新!國內外港口和船舶硬度疫情防控措施匯總》,載微信公眾號“航運界”2020年2月11日文章。
8.參見中船保特險部: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給租船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分析》,載微信公眾號“中國船東互保協(xié)會資訊平臺”2020年1月31日文章。
朱華芳律師,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、仲裁業(yè)務負責人,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,擁有十七年以上法律風險管控、處理境內及涉外商事訴訟和仲裁案件的經驗,被《商法》評為2019年度100位中國業(yè)務優(yōu)秀律師(The A-List 2019),并入選《錢伯斯全球》(Chambers Global)和《錢伯斯亞太》(Chambers Asia-Pacific)2020年度“爭議解決:仲裁”領先律師名錄。
專于商事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處理,代理了諸多央企和金融機構在各主要仲裁機構、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的仲裁和訴訟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。曾任職世界500強企業(yè)中化集團,熟悉能源、化工、地產、金融和農業(yè)等多個領域的業(yè)務運作和法律工作,能迅速精準地理解和響應客戶的具體需求和關注焦點,從外部律師和內部法務兩個角度出發(fā),制定適宜的爭議解決方案。主筆和主持天同訴訟圈“仲裁圈”欄目,撰寫及發(fā)表了40余篇仲裁實務研究文章。
電話:177012486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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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佑寧律師,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,對民商法領域仲裁和訴訟問題具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,撰寫多篇相關領域專業(yè)文章,曾參與境外投資、自然資源產權、金融信息服務、融資擔保、財產保全責任險等多項課題研究。曾為國家開發(fā)銀行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、中國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(yè)提供案件代理、專項法律咨詢等法律服務,取得良好業(yè)績。